我只是好奇(没有支持或者反对的意思):关于4.5条,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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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msel 于 2008-11-26, 20:17:52:

回答: 因为第4.4和4.5条,我们无法说移交就移交。 由 xyz007 于 2008-11-26, 20:07:06:

让寻正、疯和尚、alpha00001进入管理小组的时候,他们是不是也有看用户登记信息的权限?当时是怎么解决的?

另外,按我的理解,移交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只把程序给新语丝(说实话这个程序是站方最大贡献),不带任何博文和用户资料,这样成为新语丝博客程序;谁想过来安家,导出导入就解决了,也就不涉及到什么博主用户信息的事情。服务器由新语丝自己想办法解决。这样遗留的一个问题就是程序使用权限,是不是像方舟子说的,你们提出不允许修改还是不允许做商业用途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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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home和我有用户登记信息的权限。并不是管理小组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 xyz007 (543 bytes) 2008-11-26, 20:27:54 (278189)
  • 我们最多就是有进入维护小组博客的权利,此外没有其它权利, - 寻一正 (30 bytes) 2008-11-26, 20:24:58 (27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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