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Amsel 于 2008-11-26, 20:17:52:
回答: 因为第4.4和4.5条,我们无法说移交就移交。 由 xyz007 于 2008-11-26, 20:07:06:
另外,按我的理解,移交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只把程序给新语丝(说实话这个程序是站方最大贡献),不带任何博文和用户资料,这样成为新语丝博客程序;谁想过来安家,导出导入就解决了,也就不涉及到什么博主用户信息的事情。服务器由新语丝自己想办法解决。这样遗留的一个问题就是程序使用权限,是不是像方舟子说的,你们提出不允许修改还是不允许做商业用途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