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我是西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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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OldMountains 于 2010-09-26, 00:09:22:

http://www.xys.org/forum/db/7/143/233.html

911恐怖袭击案告破了么?拉登生不死不,要不要无罪推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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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我是西尔斯 于 2010-09-25, 01:22:11:
IDI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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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比不当。911有审判结果。另外战争状态和民法也不同。 (无内容) - OldMountains (0 bytes) 2010-09-25, 01:41:36 (491875)
o    肖雇凶杀/伤人你只用民法?你这两天不遗余力自证其蠢!IDIOT! (无内容) - 我是西尔斯 (0 bytes) 2010-09-25, 08:00:11 (49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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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是西尔斯”对民法这个词是理解成民事法了。

民法,英文是civil law。具体何指要根据语境。

它可以是和刑法相对的,就是民事法。

它也可以是和军事法(military law)或军事管制、戒严法(martial law)相对的,这时候指的是和平时期对平民的法律,当然也包括刑法。

如果语境是指法律体系而言,民法(Civil Law)也指大陆法系,也就是罗马法,是相对于英美法系而言的。

我的语境是讲战争状态与和平时期,民法自然是指对平民的法律,也包括刑法的。

所以,“肖雇凶杀/伤人”,我当然只认为该用民法,而不该用军事法庭或军事管制条例,也不该按战场上杀敌去处理啊!

这一节讲清楚了,第一说明,“我是西尔斯”对民法这个词的孤陋寡闻。

另外,话总是有语境的。退一万步说,如果我的“民法”这个词用错了,语境也是清楚的,指的是肖的刑事案和911的战争状态不同,使用法律概念也不同,不可类比。至少这说明第二点,“我是西尔斯”的交流能力很差,不会听取对方的信息。

第三,也许这只是说明,“我是西尔斯”不诚实,装糊涂,故意回避对方的观点实质。我的回答,针对他把911和肖案类比,明确说不可类比。原因是两点:
1.    911已判,肖案未判。
2.    911美国政府按战争处理,肖案只是平民的刑事案。

即使第二点可以借口说民法概念理解有歧义,但第一点没有任何概念歧义,“我是西尔斯”却回避不答,抓住第二点作枝节文章,出言不逊了事。

这是什么精神?这是懦夫精神(回避对方观点)、黄鼠狼屁遁的精神(出言不逊掩盖逃跑)。我们每一个同志都要避免这种精神。

至于我“这两天不遗余力自证其蠢”,呵呵,看看我是怎么个蠢法,我的蠢观点是和聪明的“我是西尔斯”有何不同。

我这两天的主要观点是什么呢?就是,根据目前有限的资料,我认为,肖先袭击方玄昌意味着对方舟子没有确定的杀机;如果肖对方舟子有确定的杀机,则袭击方玄昌不是肖所为。具体逻辑推演我不在这里重复了。

那么,“我是西尔斯”现在提到肖袭击方舟子案,不也是不愿确定是杀人还是伤人了吗?对比更早先,比较“主流”的看法是,肖案是谋杀(未遂)案。

当然,现在之不能肯定肖案属于杀人还是伤人,不同的人有不同推理逻辑。至少,我还没有看到 “我是西尔斯”的高见,为什么他主张的肖案可能是伤人案不是蠢的,而我的类似主张就是蠢的。总之,象“我是西尔斯”这类屁遁高人,是不可以理求之的,我不应指望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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