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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于《信报》2004年5月26日,登出时有删节)

诉学术刊物刊登诽谤文章 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方舟子:判决荒唐我要上诉

    信报讯(记者胡劲华 实习生胡晓荷)备受关注的方舟子(本名方是民)名
誉侵权纠纷一案,历时近一年。昨日一审宣判“争议文章”虽然个别文字对原告
有过激评价,但不构成名誉侵害。方舟子在法院接受判决书时当即书面表示上诉。

   被众多媒体关注的著名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因名誉侵权,去年8月4日,将
刊登“争议文章”的《探索与争鸣》杂志社的主办方上海市社科联告上法庭,要
求被告连续三期在《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直接经济
损失7000多元,支付精神赔偿10万元等。 去年11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此案。 

   昨日法院做出判决,认为争议的文章刊登在《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
目,该文主要涉及对原告一些文章观点的反驳与批评,也涉及对方舟子现象的批
评,属于争鸣性质。因文引到人,虽个别文字对原告有过激评价,但该文文风是
开展批评,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筹,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案件受理费用80
元,由原告负担。

   方舟子认为该判决不看“野鹤”文章的实质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而只
依据文章的表面形式即认定不构成侵权,是非常荒唐的。“根据这个判决,是不
是只要发表在争鸣栏目、以‘研究某某人现象’为题的文章,就可以任意造谣、
谩骂某某人,而不构成侵权?这样的话,大部分名誉侵权案都不会成立了。如果
我把司法界种种徇私枉法的现象称为‘某某现象’,从某某法官以前的判决书中
断章取义找‘证据’,并捏造有关某某法官的谣言,然后以学术争鸣的名义发表,
某某法官是不是也不认为对她的名誉构成侵权?”方舟子表示,“争鸣文章使用
造谣、漫骂语言不是侵权是什么?我要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昨日未到庭领取判决书。

案件回顾:原告方是民诉称,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在2003年第3—5期
连续刊登署名“野鹤”的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令人
生疑的反腐英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气十足的绝对
真理观》、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为辩而辩的偏执狂》。文章
用大量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谩骂原告。如将原告称为“假洋鬼子”、“学术
警察”、“江湖骗子”等。文章还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为了政治目地或为了
获得政治权势而从事学术打假活动。文章断章取义,无中生有,对原告进行恶意
诬蔑和诽谤。由于被告未履行对其主办杂志的监督和审核职责,致使该杂志连续
三期对原告进行恶意诬蔑和诽谤的文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身
心造成巨大伤害。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辩称,本案争议文章经过出版社
审核予以刊登,已尽到出版单位审慎的义务。文章所批评的是真实的,引文也有
合法的出处,并且模仿了方舟子等惯用文风。本案争议文章始终围绕对方舟子有
关言论的学术批评,文章批评的是方舟子现象,而非原告个人,不存在恶意中伤、
诬告人格的文字。其中一些尖锐的字眼也源于原告批评他人文章,或出自其他作
者批评原告的文章。原告并没有因被告刊登的文章而名誉受损。

方舟子其人

  方舟子,本名方是民,1967年9月生于福建云霄县。1985年考入中
国科技大学生物系。1990年本科毕业后赴美留学。1995年获美国密歇根
州立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后又在美国做博士后研究分子遗传学,目前从事互
联网开发、写作和生物学方面的顾问工作。1994年他在美国创办了世界上第
一份中文网络文学刊物《新语丝》,并主持新语丝网站。2000年创办第一个
学术打假中文网站“立此存照”,揭露了多起科学界、新闻界等“学术腐败”现
象,美国《科学》杂志曾专文介绍。
  方舟子打假范围包括:一,所谓的高科技产品。如,他曾揭露“珍奥核酸”、
“脑白金”是一个“商业骗局”:“口服的(核酸)不可能有任何的益处。注射
的(核酸)会引起严重的反应,包括过敏、血清病和疾病传染。”而脑白金“在
美国只是被当作催眠药卖”,根本不可能“延缓衰老”;二,一些留学归国人员
伪造国外履历、成就。如,他曾调查出被称为“世界顶尖级生物学家”、“基因
皇后”陈晓宁实际上是一名普通的实验员,所带回国的基因库价值并非“世界上
独一无二、价值无法估量”;三,揭露美国多所“克莱登”大学或“野鸡大学”
在中国行骗,例如杨澜的丈夫吴征事件;四,揭发过多起学术界剽窃论文事例。

讨名誉 方舟子昨一审败诉

  作者:李罡
2004年05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学术打假卫士方舟子,因名誉侵权纠纷,把主办《探索与争鸣》的上
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告上法庭。昨天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
院驳回了方舟子的诉讼请求。到庭听取法院判决的方舟子,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方舟子介绍,去年6月,《探索与争鸣》上连续刊载系列文章,方舟子认
为文章侮辱、诽谤了自己的名誉和人格。西城法院认定,文章不构成名誉权侵犯。

(XYS200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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