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关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浓情中南”BBS管理员颁布的一则谣言

  最近有人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浓情中南”BBS的法学版转贴了“无所住”
的文章《〈中国法学〉的悲哀——湖北高级法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吕忠梅剽窃》(XYS20040114),随后该BBS管理员登了一个声明,声称“此事在新
语丝提起之时,在开列原文时做了技术处理,即将吕文的注释标号做了转移。当
时正值学校申报一级博点,吕老师作为学校博导,影响相当不好,于是学校专门
组织了学术专家组对此进行调查,结论是吕文没有剽窃,新语丝网站涉嫌诽谤。
之后,新语丝网站对学校及吕老师本人作出了书面道歉,并删除所有相关帖子,
学校与吕老师不追究新语丝的法律责任。”云云。有人来问此事是否属实,特声
明如下:

  一、新语丝网站从未收到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此事的调查报告,也没有见
到证据证明“吕文没有剽窃”。我们看到的是,吕文全文一万一千字,却有近三
千字的篇幅是照抄关文。

  二、新语丝网站从未就此事向任何机构、任何个人做出过书面道歉。

  三、新语丝网站从未删除过任何与此有关的文章。这篇文章仍然可以在新语
丝网站上找到。

  四、“浓情中南”管理员无中生有,捏造谣言,才是涉嫌诽谤。

(方舟子)

附:

浓情中南-法学-请关注第二楼:剽窃论文事件澄清

http://www.ourznbbs.com/viewthread.php?tid=74847&extra=page%3D5

1.经过多方沟通求证,此文最先出现在新语丝网站,大约是2004年末,去年周叶
中事件后世纪中国系列论坛对此进行了转贴。事件有何背景并不清楚,但是,吕
文不涉及剽窃是肯定的。据说吕老师与关涛私交甚好,写作此文时是关涛在年会
上亲自将自己作品奉送吕老师的,所以会有“参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
权法》,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1998年论文集”这样的注释。而在吕文投
到中国法学后,编辑将注释改为“参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载
《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在吕文中实质上是提携推荐关文的观点。
       此事在新语丝提起之时,在开列原文时做了技术处理,即将吕文的注释
标号做了转移。当时正值学校申报一级博点,吕老师作为学校博导,影响相当不
好,于是学校专门组织了学术专家组对此进行调查,结论是吕文没有剽窃,新语
丝网站涉嫌诽谤。之后,新语丝网站对学校及吕老师本人作出了书面道歉,并删
除所有相关帖子,学校与吕老师不追究新语丝的法律责任。

2.在此向多位积极介入澄清此事的老师和师兄表示真诚感谢,并对因未能及时鉴
别进行版务处理而给吕忠梅老师造成的不良好影响表示道歉。

3.关教授文章是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期刊数据库CAJ文件转换,吕忠梅教
授文章通过百度引用自天下房地产网
http://www.law110.com/lawstudy/320219.htm。我们将尽快寻找原文,贴上对
比,换事实本来面目,也欢迎各位如果找到,可以贴在后面。

4.请各位以事实为依据,勿偏听偏信,勿受蒙骗。


                                             ourznbbs  team
                                               2006-5-23
(XYS200606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