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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开的情况下采取土匪式行动应当谨慎

  作者:天地良心

  看到《西安翻译学院声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舟子并将限制其出境”》
一文,作为法律业内人士,有几句话不得不说一下。

  法律确实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经判决确定的债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来予以执行。但所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执行的目的和要求,手段必须缓和,不
可以激化矛盾。针对方舟子与西翻一案,两个法律问题必须要清楚:1.对于债务
人不自愿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法院只可以采用替代履行的方式。也即只可
以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于适当媒体上,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种履行方式
将“赔礼道歉”转化为财产上的义务,是法制社会的通行作法,各国基本上都采
取将人身履行向财产履行方式转化的方式,以缓和矛盾,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也基
本上全部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果对方舟子的执行采用其它激化矛盾的方式,就违
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此外,只需刊登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让公众看懂就可,
不能故意使刊登费用非常高昂。2.民事执行中没有特别理由,不能采用限制出境、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执行方式必须适当,只有在不采取限制出境、限制人身自
由等方式就达不到执行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上述方式。方舟子与西翻一案
的判决确立的债务全部可以用财产来履行,包括“赔礼道歉”(如前所述)。所
以,法院在执行中只能查扣财产,如果财产不够,限制人身自由对执行没有好处,
它不会使可执行的财产增加。当然,如果法院通过限制方舟子出境,以此要挟方
舟子的境外亲友交钱赎人,或是直接将方舟子予以拍卖为奴或是强迫其劳动以换
取金钱,倒可以使可执行财产增加,但这些做法是违反人道的,本身就是犯罪行
为,法院应不能采取。

  综上所述,西翻试图限制方舟子出入境自由的请求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这种请求本身不是为了达到执行的目的,而是以执行为借口损害当事人的基本人
身自由,激化有关矛盾。从业内来看,它是一种试图绑架当事人的土匪行为。法
院应当识别到这一特殊目的。黑道也有黑道的规矩,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规矩,
抢劫是允许的,比如西法枉法支持西翻的诉讼请求,对方舟子实施了抢劫;但土
匪式绑架是不允许的。考虑到本案在全社会的公开程度,法院应按照现行黑道规
矩行事,不能帮助西翻实施大庭广众下的绑架。

  破坏了黑道规矩,那么我只能说,道上的弟兄们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望法
院有关人员三思,避免出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后果。西法的有关人员
作出这样的判决,对西翻可谓已经仁至义尽了,没必要再按它的要求去执行了。
法治总有清明的一天。即使尚未清明时,西法的有关人员也要注意自己的利益吧。
你们的言行只能代表你们自己,出了事情,没有别人或是机构替你们担待的。

  我们大家很关注这次执行事件。

(XYS20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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