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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工大法学院孙冬鹤副教授的副博士学位相当于我国博士学位吗?

  唐明

  偶从哈工大法学网(SCHOOL OF LAW.HIT)读到“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孙冬鹤副
博士正式到我院报到”短文
(http://law.hit.edu.cn/article/2007/09-24/09075752.htm),文中第一句就说:
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孙冬鹤副博士(相当于我国博士学位)作为引进人才正式到我
院报到。笔者认为说孙冬鹤副教授的副博士学位相当于我国的博士学位是错误的。

  芬兰的副博士学位跟博士学位有本质的差别,相距甚远。也不能跟前苏联的
“副博士学位”相提并论。苏联的“副博士学位”就是欧美的博士学位。苏联的
教育体系中没有“博士学位”一说。苏联的“博士学位”是一种专业资格,相当
于瑞典docent[1]。

  国家教委、人事部1990年10月27日有个文件:“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获得
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通知中说:根据我们考察,
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的设置标准,包括入学条件、学制、学位课程及论文
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苏联、东欧国家与我国的教育制度不同,获得副博
士学位人员回国后的有关待遇,政策上一直不够明确。根据新形势下我国留学生 
工作总方针,为了加强我国同苏联、东欧国家的学术交流,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
到苏联学习并争取他们按期回国服务,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就获得苏
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及生活待遇等问题作
如下规定: 

  1.获得苏联及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任职条件,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2.上述人员回国后的初期工资按国内获得博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发给,
其他方面的生活待遇也与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2]。 

  该文件非常清楚,所谓“副博士学位”在国内可以当作博士学位对待,仅限于
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取得的副博士学位。芬兰是北欧国家,文件从来没有说在北
欧国家取得的副博士学位在国内可以当作博士学位对待。

  有人介绍说,要取得瑞典的博士学位主要取决于:1)是否完成规定的学分[理
科类一般为60个ECTS(欧洲学分)];2)是否完成4-5篇论文(至少有一篇得以第一作
者发表)以及学位论文(工作总结);3)是否通过公开答辩。这三个条件缺一就不可
能获得博士学位[1]。我想, 要要取得芬兰的博士学位,条件也差不多吧?

  孙东鹤副教授从1997年9月至2004年 11月在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学习
[3], 学习期间没有发表任何论文[3],应该可以确定孙东鹤副教授在芬兰赫尔辛
基大学取得的是副博士学位。

  笔者认为,孙东鹤的副博士学位是否能当作博士学位对待,事关国家的留学生
政策问题,不能由哪个单位自己的规定来决定,而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人事部的相
关政策来决定。职称可以由用人单位来评定,学位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拔高。

  参考文献:
  1.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8/wangzengzhang3.txt)
  2.	http://www.hnedu.cn/fagui/Law/23/law_23_1033.htm
  3.	http://law.hit.edu.cn/sdh/#
  4.	http://law.hit.edu.cn/sdh/#

(XYS200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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