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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与最终解释权

作者:丁丁

    在我们的生活里,最终解释权无处不在。商家们深明此道,几乎每个广告都
会注明:画面或者宣传材料不代表实际产品,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另外,商
家们把格式合同的条款写得模模糊糊,最后附上这一条:该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
公司。和尚和道士更是这方面的老手,到庙里或道观求签,竹签上玄而又玄的文
字,最终当然由他们来解释。当然,哲学家们也不例外。

    辩证法自称“变化的哲学”,能适应各种变化,决不会傻傻地把话说死,因
此,其最大专长莫过于事后诸葛、附会解释,不管发生什么事情,到头来都能用
辩证法解释得通。即使不能未卜先知,只要有事后诸葛的能耐,照样吃得开,混
得转。关键是两点:一、事先把话说得越模糊越好;二、事后牢牢抓住最终解释
权。掌握了这两点,就能永不穿帮。

    辩证法如同算命大仙,没本事预知未来,解释已经发生了的事倒头头是道。
一个稍微受过点学术训练的人都知道,提出一个命题,所用的概念必须经过明晰、
准确的界定,才能让命题有点确定性,也才能让他人理解、验证和运用。而“辩
证思维”的思维方式,它的特点就是从不明晰界定概念,吐出大量云雾,让你怎
么理解都行,这正是辩证法的秘密。死板板的形式逻辑只知道,对就是对,错就
是错,不能跟着主人的心意转。而辩证法高度灵活,最能博得许多人的青睐,反
正最终解释权掌握在他们手中,爱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辩证法还真成了他们最
得心应手的锐利武器了。“抓住”了一个可能性,拿出来就变成了“必然性”;
然后再利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就不算形而上学了。所以有人说“辩证法”是
“变戏法”。

    辩证法、辩证逻辑与诡辩、玄学等具有天然的联系。与此相反,形式逻辑则
是和科学具有天然的联系。曾几何时,形式逻辑被当作形而上学来批判,辩证法
是唯一科学的逻辑,讲辩证法一定要批判形式逻辑。1980年后,中国才为形式逻
辑“平反”。然而“平反”并不彻底,形式逻辑仍带有“初等逻辑”的帽子,而
“高等逻辑”非辩证法或辩证逻辑莫属。

(XYS20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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